案件名称:袁延美与朱斌、张宝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寒民重字第2号
所属地区:潍坊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21公开日期:2018-01-02
当事人:袁延美,朱斌,张宝山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重字第2号原告:袁延美,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继田,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斌,男,1979年2月23日,汉族,现于河北省某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宝山,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延美与被告朱斌、张宝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