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欧阳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2071民初11141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11公开日期:2018-01-16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欧阳建华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1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

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建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欧阳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欧阳建华已还清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