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安平县贺江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1125执保235号
所属地区:安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11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安平县贺江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许昌,安平县明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3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

住所地:安平县为民街2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158412092。

负责人:于剑,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贺江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徐疃村北。

组织机构代码:564884972。

法定代表人:弓许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弓许昌,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安平县明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保衡路北段路西。

组织机构代码:771337082。

法定代表人:马会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平县贺江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许昌、安安平县明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贺江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许昌、安安平县明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

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贺江虹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许昌、安安平县明澳金属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