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其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802执1185号
所属地区:贵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22公开日期:2018-01-03
当事人:韦其暖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185号被执行人韦其暖,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韦其暖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韦其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1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实际到位1000元。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