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韦其暖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韦其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1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实际到位1000元。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