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卫平与周晓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105民初5123号
所属地区:呼和浩特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21公开日期:2017-09-22
当事人:王卫平,周晓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123号原告:王卫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周晓源,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王卫平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