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晓源,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王卫平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