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叶锋,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朱秀珍诉被告冯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叶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秀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冯叶锋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经她与冯叶锋核对,确认冯叶锋尚结欠她借款150000元,后,冯叶锋出具还款约定承诺自2015年4月6日起每月20日归还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期归还则承担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
后,经她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3月27日诉至法院。
被告冯叶锋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起,冯叶锋陆续向朱秀珍借款。
2015年4月6日,冯叶锋向朱秀珍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今有冯叶锋借朱秀珍,至2015年4月6日开始还,每月壹万元整。
本人承诺在每月20日还,共计15万元整。
本人不承诺还就要算壹分利息。
2017年3月27日,朱秀珍以冯叶锋为被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约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朱秀珍为证明冯叶锋结欠其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冯叶锋出具的借条以及还款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冯叶锋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本院对朱秀珍要求冯叶锋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朱秀珍的利息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冯叶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冯叶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秀珍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