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兴达模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朝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132执587号
所属地区:新津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21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成都兴达模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朝忠
案由:nan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达模具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水。

被执行人: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成都市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进西。

被执行人:宋朝忠。

本院在执行成都兴达模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蓉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朝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