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吕岩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10民申49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7-08-25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吕岩良,王彬,涂晓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岩良,男,1964年10月1日生,���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彬,女,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昊,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涂晓昌,男,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光辉,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继红,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系涂晓昌的妻子。

再审申请人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玛公司)、吕岩良、王彬因与被申请人涂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帝玛公司、吕岩良、王彬���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涂晓昌的诉讼请求。

其主要理由是:1、本案诉争的50万元借款是通过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向涂晓昌出借的,该50万元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50万元借款及利息均是由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向帝玛公司催收的,帝玛公司将借款本息全部转至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再由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转给涂晓昌。

涂晓昌已经得到三个月的利息也是由帝玛公司支付给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再由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转给涂晓昌。

说明涂晓昌明确授权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借款本息。

2、帝玛公司与涂晓昌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收据、延期还款协议书、补充保证合同、向帝玛公司催收借款本息全部由江西裕丰��富咨询有限公司制定和催收,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一审法院对帝玛公司申请追加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不予支持审理程序违法。

涂晓昌提交书面意见称:1、再审申请违反规定期限,程序违法。

2、其作为出借人从未明确或书面授权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代为收取款项,帝玛公司将款项还给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的责任由其自己承担。

借款合同的主体系帝玛公司、吕岩良、王彬和涂晓昌,《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指定账号,帝玛公司、吕岩良、王彬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帝玛公司、吕岩良、王彬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问题。

再审审查期间,江西帝玛实业有限公司、吕岩良、王彬提供了与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吴发龙、彭煜、李欢等人的手机短息记录和银行转帐清单,证明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吴发龙和彭煜等人通过短息向帝玛公司催款,要求帝玛公司将款归还至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吴发龙、彭煜、李欢等人账号,帝玛公司已向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归还本案诉争的所有款项,本案应追加江西裕丰财富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查,本案中,帝玛公司、王彬和廖承红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和《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