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来国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中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张家桥)。
法定代表人:周妙龙,执行董事。
被告:舒生良,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156号。
负责人:沈锦伟,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亘元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中艺纺织有限公司、舒生良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亘元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亘元汽轮机叶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中艺纺织有限公司、舒生良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