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阿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冉阿飞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5)扬刑二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冉阿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冉阿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冉阿飞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