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自报),女。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自报),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277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黄连科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27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