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海军、丁文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683执3057号
所属地区:嵊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04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周海军,丁文玲
案由:nan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057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丁文玲,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84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000元。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