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丁文玲,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84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9000元。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