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家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402民初1512号
所属地区:辽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02公开日期:2017-08-28
当事人: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侯家国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512号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云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

被告侯家国,住所地辽源市。

原告辽源市依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家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是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入户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却自2015年1月30日开始拖欠物业费管理费、卫生费和公共电费。

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各项费用839.6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侯家国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