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402民初4407号
所属地区:赤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10公开日期:2017-09-18
当事人: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东辉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407号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秀杰,系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辉,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现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东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