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2执457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28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何巍,房春植
案由:nan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577号申请执行人何巍,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房春植,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关于何巍与房春植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字第004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一百八十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操作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7年6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经查名下房产均不在其名下。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