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
王某与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38500元。
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5元(算至2017年3月3日)。
本案执行费49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某的银行存款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