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培祥,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林州市。
王红现申请执行杨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杨培祥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