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书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上诉人翁建荣因与被上诉人柳书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建荣在法院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翁建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