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翁建荣、柳书圳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5民终4692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泉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8-31公开日期:2017-11-24
当事人:翁建荣,柳书圳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4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建荣,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书圳,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上诉人翁建荣因与被上诉人柳书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建荣在法院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翁建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