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焕记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302刑初498号
所属地区:南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10公开日期:2017-12-19
当事人:刘焕记
案由:过失致人重伤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焕记,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

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于2017年2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2017年3月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新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刘焕记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焕记及辩护人张新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焕记在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宇星驾校”训练场等候训练时,在贾东晓驾驶训练车去加油站加气期间,被告人刘焕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轿车,在训练场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在训练场站立的卢某撞伤。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1、卢某多处损伤致中度休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户毅骨盆多发骨折、四处椎体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3、卢某S1椎体骨折、右肾被膜下血肿、双侧少量气胸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焕记的供述;2、被害人卢某的陈述;3、证人贾晓东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刘焕记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

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本人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焕记在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宇星驾校”训练场等候训练时,在贾东晓驾驶训练车去加油站加气期间,被告人刘焕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轿车,在训练场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将在训练场站立的卢某撞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焕记与贾晓东将卢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1、卢某多处损伤致中度休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户毅骨盆多发骨折、四处椎体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3、卢某S1椎体骨折、右肾被膜下血肿、双侧少量气胸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审理中,被告人刘焕记亲属自愿补偿给卢某7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焕记的供述;2、被害人卢某的陈述;3、证人贾晓东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现场照片;6、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