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义连,具体情况不详。
第三人:曾庆梅,具体情况不详。
第三人:黄安宏,具体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立军与被告巫义连、第三人曾庆梅、第三人黄安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寿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第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