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立军与巫义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522民初2928号
所属地区:霍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01公开日期:2017-09-15
当事人:刘立军,巫义连,曾庆梅,黄安宏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28号原告:刘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义连,具体情况不详。

第三人:曾庆梅,具体情况不详。

第三人:黄安宏,具体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立军与被告巫义连、第三人曾庆梅、第三人黄安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寿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第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