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施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诉人金华比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8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的相关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信息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本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
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