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晓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赖生兰,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郑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赖生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曾茂蓉,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生兰、郑建辉、赖生明、曾茂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