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太和县蔡庙中心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222行审69号
所属地区:太和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8-11公开日期:2017-08-31
当事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太和县蔡庙中心卫生院
案由:nan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2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徐传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宣教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太和县蔡庙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卞广辉,院长。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8593557534122212C2101。

住所地:太和县蔡庙镇蔡庙集。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关于“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为由,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安徽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太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柒佰柒拾元整;罚款壹拾万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太环罚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