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胡仁坤与被告朱玉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旬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928民初1474号
所属地区:旬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24公开日期:2017-08-25
当事人:胡仁坤,朱玉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8民初1474号原告:胡仁坤,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居民,住旬阳县。

被告:朱玉轩,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胡仁坤与被告朱玉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仁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仁坤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万元。

当时约定借款三个月。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归还。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胡仁坤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2016年1月25日被告朱玉轩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到胡仁坤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拟证明被告朱玉轩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朱玉轩未出庭应诉及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并询问原告胡仁坤,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朱玉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玉轩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胡仁坤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本院认为,被告朱玉轩向原告胡仁坤借款5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现被告朱玉轩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未出庭应诉及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