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705执恢314号
所属地区:铜陵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25公开日期:2017-10-31
当事人: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路红楼商城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汪志,机构代码:59269922-1。

被执行人:铜陵安然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安钢,机构代码:76687469-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