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16民初434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14公开日期:2017-09-19
当事人: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孟宪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4349号原告: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2号2层。

法定代表人:孙冠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宪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鹏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孟宪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被告孟宪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2016年、2017年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垃圾清运费共计9897.9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产权人,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1.81平方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八龙桥雅苑小区5号楼至30号楼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费1.35元/月/平米,代收代缴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并约定缴费日期为1月至4月。

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被告每年应缴物业费3269.30元,代收代缴垃圾清运费30元,三年合计9897.90元。

原告严格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后,多次向被告催收物业费,被告拒绝交纳,故诉至法院。

孟宪成辩称,我是本案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房屋面积、欠费时间、欠款数额均属实。

不交费的原因为:房屋漏雨,屋内的设施都被泡了,2008年购房,2013年开始每年都漏雨,与物业联系,他们拖延不维修,维修时间从2015年9月-2016年9月份,一共维修过3次,维修了顶层的房顶和二楼的房间,一楼的房间,室内重新贴了壁纸,与我之前贴的不一样。

现在地下室墙面渗雨一直没有维修,漏雨导致房屋总是积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宪成系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01.81平方米。

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北京市怀柔区八龙桥雅苑1号至30号楼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每年物业服务费及代收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于当年一至四月缴纳。

八龙桥雅苑小区5号至30号楼收取标准:物业费为1.35元/月/平米,代收垃圾清运费为30元/户/年。

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照约定为孟宪成提供了物业服务。

孟宪成提交图片及视频,证明2017年7月孟宪成家房屋漏雨的情况。

经质证,物业公司表示没看到实际情况,知道之前是房顶漏雨,墙壁的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孟宪成在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为孟宪成提供了物业服务,孟宪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故对物业公司要求孟宪成支付物业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