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毛旭珍,女,1959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6月16日效力的(2017)浙1121民初2176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旭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旭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毛旭珍和其丈夫陈汉清所有的坐落于船寮镇徐岙村后街41—1号的三间四层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