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5执1017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09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0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晨。

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臧永昌。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39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机浦发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3914号民事判决作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