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钱伟与李毅余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10财保14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8-08公开日期:2018-07-18
当事人:钱伟,余蒙,李毅,成都华泰食用餐具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42号申请人钱伟,男,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余蒙,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李毅,女,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成都华泰食用餐具重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百仁村四组,工商注册号510105000029234。

法定代表人余蒙,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钱伟与被申请人余蒙、李毅、成都华泰食用餐具重制造有限公司因借款发生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提供相应价值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