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九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饶腊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1025号、(2012)洪刑执字第972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腊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
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饶腊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