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饶腊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1刑更7780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南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8-30公开日期:2017-09-13
当事人:饶腊生
案由:故意杀人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780号罪犯饶腊生,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

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九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饶腊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赣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1025号、(2012)洪刑执字第972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腊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

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饶腊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