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某罚金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111执206号
所属地区: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18公开日期:2017-08-25
当事人:洪某
案由:nan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206号被执行人:洪某,男,1987年10月5日,汉族,关于洪某罚金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11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因洪某正在服刑,尚不具备财产刑的执行条件,同时本着有利于罪犯洪某刑事改造的原则,特撤回对洪某财产刑的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