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与李留换、杜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204民初1510号
所属地区:包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22公开日期:2017-10-16
当事人: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李留换,杜小萍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10号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楼9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杜云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旺,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留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杜小萍,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诉被告李留换、被告杜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已预交25元,退还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25元。

审 判 长 葛 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富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