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杜云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旺,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留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杜小萍,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诉被告李留换、被告杜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已预交25元,退还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25元。
审 判 长 葛 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富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