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伟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张伟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6日21时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客车,沿保静线——保静线由西向东行使到史各庄镇西町村时,因躲闪车辆,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致张某受伤,冀R×××××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10266201700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冀R×××××的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该车于2017年5月20日由张萌磊转让给原告所有,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和权益转让书,约定保险利益一并转让给原告。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的管辖地明确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此案应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被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