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桑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声光、张桂珊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822执305号
所属地区:桑植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8-15公开日期:2017-09-2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梓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望生,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陈家河镇卫计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谢流山,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苗族,陈家河镇卫计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李声光,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张桂珊,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现居住地湖南省桑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声光、张桂珊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声光、张桂珊夫妇在执行过程中主动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对剩余部分的缴纳,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声光、张桂珊夫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声光、张桂珊夫妇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82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卫阳审 判 员  钟以斌人民陪审员  彭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作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