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斌,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强,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江县东北镇七里村第一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七里村1组)因诉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江县政府)、第三人中江县东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北镇政府)行政拆迁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七里村1组上诉称:原审裁定曲���其诉讼请求,错误适用法律。
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七里村1组于2016年12月13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2014年7月9日七里村1组与东北镇政府订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该诉请明显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确定,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行为应发生在土地征收实施之前,而七里村1组请求判令中江县政府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七里村1组及其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