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张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杨给付保定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63420元及违约金20000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86元。
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851.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张、张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某、张某、张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