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德与赵曙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623民初366号
所属地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28公开日期:2017-09-19
当事人:宋德,赵曙强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366号原告:宋德,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曙强,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宋德与被告赵曙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宋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