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永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程吉与被执行人张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民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程吉案件款10000元。
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永民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