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剑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124刑初180号
所属地区:松阳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30公开日期:2018-05-30
当事人:黄剑峰
案由:nan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剑峰,曾用名黄智凤,男,1993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职高文化,住松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被告人黄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剑峰至松阳县叶村乡官田村情缘岛路口,用石头砸碎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此处的浙K×××××号越野车副驾驶座的车窗,从车内窃得7包黄鹤楼牌香烟和现金人民币10000元。

经鉴定,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12元。

2、2017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剑峰至松阳县叶村乡叶村村村委大楼附近停车场,用石头砸碎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浙K×××××号越野车副驾驶室的车窗,未窃得财物。

3、2017年4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剑峰再次至松阳县叶村乡叶村村村委大楼附近停车场,砸碎被害人刘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浙K×××××号轿车副驾驶室的车窗,未盗得财物。

至次日凌晨0时许,其看到村委大楼对面路边停着被害人何某1的浙K×××××号白色尼桑牌轿车,以相同的方式行窃,盗得车内半包中华硬壳香烟。

4、2017年4月10日左右18时许,被告人黄剑峰至叶村乡叶村村松阴溪大坝上,看到被害人叶某停在此处的浙K×××××号白色现代牌索纳塔轿车,欲用相同的方式行窃,用石头砸了车窗几下未砸碎后,因边上有狗吠叫,其害怕被发现而逃离现场。

5、2017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剑峰至松阳县叶村乡官田村情缘岛路边,砸碎被害人瞿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浙C×××××号轿车副驾驶室的车窗,盗得一串钥匙后被瞿某发现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剑峰退赔了被害人谭某人民币10000元,并且全额赔偿了各被害人车窗玻璃及修理费共计人民币22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何某2的证言,被害人谭某、刘某、何某1、叶某、瞿某等的陈述,退赃情况表、汽车修理费用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剑峰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剑峰在对牌号为浙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