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赵贵丰,行长。
被申请人:肖洪江,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被申请人肖洪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2017)吉0122民督9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肖洪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肖洪江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