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永红与刑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繁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0924民初610号
所属地区:繁峙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15公开日期:2017-09-19
当事人:郭永红,刑卫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610号原告:郭永红,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繁峙县人,农民。

被告:刑卫,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人,农民。

原告郭永红与被告刑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郭永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郭永红处于住院期间,未结束治疗,故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