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通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于通生。
被申请人:路桂珍。
被申请人:李增山。
被申请人:李桂梅。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于通生、路桂珍、李增山、李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通真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信柴油机有限公司、于通生、路桂珍、李增山、李桂梅银行存款4610816.4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