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萌萌,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夏梁村村民,住所夏梁村。
原告王琰凤与被告侯萌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王琰凤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琰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