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王琰凤与被告侯萌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襄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晋1023民初1099号
所属地区:襄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8-03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王琰凤,侯萌萌
案由:离婚纠纷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99号原告:王琰凤,女,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所桥西街18号纸厂家属楼3号楼1单元10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梅,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萌萌,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夏梁村村民,住所夏梁村。

原告王琰凤与被告侯萌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王琰凤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琰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