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执行人李晓平与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