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河南正弘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1号楼4层B405。
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董事长。
自诉人甄莎以被告人河南正弘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甄莎因被告人河南正弘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甄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甄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