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晓阳,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黄俊萍与被执行人彭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1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彭晓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黄俊萍偿还借款本金573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573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黄俊萍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84540元、执行费82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晓阳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4栋1座101的房屋(查封档案)及查封了车牌号码粤A×××××、粤E×××××汽车共两辆(查封档案)。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本院已向处理房屋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另上述车辆由于现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