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石某、朱某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1225行审60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6-09-20公开日期:2016-10-17
当事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某;朱某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C}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1225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10号。

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8-3。

法定代表人吴云华,局长。

被执行人石某,男,44岁。

被执行人朱某,女,41岁。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5]X2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石某、朱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8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征决[2015]X2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被执行人石某、朱某于2015年8月15日违法生育一个小孩。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会同县征决[2015]X2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石某、朱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石某、朱某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催告,被执行人石某、朱某至今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5]X2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某、朱某未自动履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会同县征决[2015]X2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石某、朱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会同县征决[2015]X2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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