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25执2149号
所属地区:永春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7-05-11
当事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光辉,李丽凤
案由:nan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

法定代表人潘友好,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希慧,永春县岵山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陈光辉,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永春县。

被执行人李丽凤,女,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永春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5行审14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光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永煌审 判 员  林刚义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渊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