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晓。
申请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新民,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春江与申请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丽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春江与申请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8日经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春江工资款39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纠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