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牛毅恒与马超、张林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民终120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9-26公开日期:2016-12-26
当事人:马超,牛毅恒,张林飞,郭如义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超,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毅恒,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审被告张林飞,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审被告郭如义,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马超与被上诉人牛毅恒,原审被告张林飞、郭如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马超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108号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